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郭嘉荣)
更新时间:2024-10-31 已浏览:51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1845号 郭嘉荣: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184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市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81255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2022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市鹏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297.97元、保全费5000元;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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