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郑林茂)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1563号 郑林茂: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官小兰、郑林茂、郑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执15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00元、利息5152.15元、本金罚息11735.9元、复利2110.01元(本金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金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9414%计算);被执行人郑林茂、官小兰对被执行人郑国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4.98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执1563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4)粤5281执15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官小兰、郑林茂、郑国标的财产(以20578.0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四、(2024)粤5281执15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官小兰、郑林茂、郑国标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 五、(2024)粤5281执1563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官小兰、郑林茂、郑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2024)粤528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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