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肖燕玲)

更新时间:2024-08-20 已浏览:905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罪犯肖燕玲,女,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贵州省黔西县人。

被告人肖燕玲犯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890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判处肖燕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追缴被告人肖燕玲违法所得人民币6664元,上缴国库。现判决已生效。肖燕玲现处于哺乳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肖燕玲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3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5,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