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森发网络有限公司、吴志雄)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恢377号 普宁市森发网络有限公司、吴志雄: 申请执行人李龙飞、李小芝与被执行人普宁市森发网络有限公司、吴汉涛、赖庆华、李光海、吴吉彬、林树伟、吴志雄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恢37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龙飞、李小芝与被执行人普宁市森发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528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普宁市森发网络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龙飞付还股权转让款122500元,向申请执行人李小芝付还股权转让款52500元;向申请执行人李龙飞付还逾期付款违约金36750元,向申请执行人李小芝付还逾期付款违约金157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龙飞、李小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及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多笔存款,最大金额为65.8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以(2022)粤5281执22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11月7日,本院以(2023)粤528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吴汉涛、赖庆华、李光海、吴吉彬、林树伟、吴志雄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申请执行人李龙飞、李小芝与被执行人普宁市森发网络有限公司、吴汉涛、赖庆华、李光海、吴吉彬、林树伟、吴志雄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2、(2024)粤5281执恢3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森发网络有限公司、吴汉涛、赖庆华、李光海、吴吉彬、林树伟、吴志雄的财产(以2275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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