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送达公告(魏心强)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275号 魏心强: 申请执行人杨木斌与被执行人魏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2024)粤5281执2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木斌与被执行人魏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杨木斌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6013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负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冻结、划拨到存款4496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444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圣寺路164号3单元20号【证号:川(2018)达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521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在中国银行达州分行设置抵押,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商请将该不动产移送执行,因该院执行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移送执行,该不动产已移送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该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杨木斌书面申请先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4)粤528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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