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睿智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少潮、李杰英)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恢551号 普宁市睿智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少潮、李杰英: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睿智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少潮、李杰英、李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 (2024)粤5281执恢551号评估勘验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定于2024年7月15日上午10时对被执行人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普宁市英歌山工业区内中心大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普府国用(2013)第特02446号]、位于普宁市英歌山工业区内A幢办公楼第一至七层、B幢宿舍楼第一至七层、C幢实验中心第一至六层、D幢缬氨酸发酵车间、E幢缬氨酸提取车间第一至第三层、F幢制剂楼一车间第一至四层、F幢制剂楼二车间第一至四层、F幢制剂楼一仓库第一至四层、F幢制剂楼二仓库第一至四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产权证普洪股字第00045号至第00084号),以及上述房产所依附的土地上其他附着物、设备的价格进行现场评估、勘验,届时你们携带能代表到场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场,如你们不到场,不影响评估、勘验的正常进行。 2. (2024)粤5281执恢551号告知选定机构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需对被执行人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普宁市英歌山工业区内中心大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普府国用(2013)第特02446号]、位于普宁市英歌山工业区内A幢办公楼第一至七层、B幢宿舍楼第一至七层、C幢实验中心第一至六层、D幢缬氨酸发酵车间、E幢缬氨酸提取车间第一至第三层、F幢制剂楼一车间第一至四层、F幢制剂楼二车间第一至四层、F幢制剂楼一仓库第一至四层、F幢制剂楼二仓库第一至四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产权证普洪股字第00045号至第00084号),以及上述房产所依附的土地上其他附着物、设备的价格进行评估。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4日下午17时,经网上摇号选定广东衡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测绘有限公司为本次委托评估的受理机构,如当事人有证件证明选定的评估机构需要回避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3. (2024)粤5281执恢551号指定保管人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作出的(2024)粤5281执恢55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因被执行人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人办公,实际控制人李少平被羁押,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保管,而现场管理人李驹表示愿意进行保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通知如下: 指定现场管理人李驹(男,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跃进门路东3巷5号,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08026755)作为查封期间的保管人。在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如查封财产转移、灭失、损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