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王永平)
更新时间:2024-07-01 已浏览:134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被告人王永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69号判决书判处王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王永平以其患有艾滋病等疾病为由向普宁市看守所申请监外执行,普宁市看守所以其患有:1、艾滋病;2、颈淋巴结结核;3、过敏性皮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向本院提请监外执行。2024年3月14日,经普宁市人民医院医学诊断,罪犯王永平的鉴定结论为:1.艾滋病,2.颈淋巴结结核,3.过敏性皮炎。2024年6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罪犯王永平所患疾病艾滋病伴有颈淋巴结结核、肺脓肿、肺炎属于严重疾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王永平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4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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