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4-06-05 已浏览:59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粤5281执保210

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淇、杨丰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前调114号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告知如下:

你们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有和解意向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达成有效和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的,可节约执行成本,避免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可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经督促未履行或未达成有效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4)粤5281执前调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普宁市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淇、杨丰隆名下的财产(以833066.0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

二、上述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4)粤5281执保210询价结果告知书,内容如下:。本案将依法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庄淇与被申请人杨丰隆共同共有位于普宁市流沙市区桥北二路北侧侨光新园A幢3梯17层西套17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明号:粤(2017)普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51号]进行评估。因申请人不同意双方议价,本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进行定向询价。该局经函询评估公司,该房产的询价结果为6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8.08平方米,故该房产询价价格为980096元。

现将询价结果送达你们,并以该价格作为执行程序的处置参考价,以确定网络拍卖的起拍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