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揭阳市百年家电实业有限公司、肖少雄、张燕芳)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恢500号 揭阳市百年家电实业有限公司、肖少雄、张燕芳: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勤盛制衣有限公司、揭阳市百年家电实业有限公司、许楚芳、肖细弟、肖少雄、张燕芳、秦燕芬、秦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恢500号如下执行相关文书: 一、(2023)粤5281执恢50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2019)粤52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勤盛制衣有限公司、揭阳市百年家电实业有限公司、许楚芳、肖细弟、肖少雄、张燕芳、秦燕芬、秦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2023)粤5281执恢5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勤盛制衣有限公司、揭阳市百年家电实业有限公司、许楚芳、肖细弟、肖少雄、张燕芳、秦燕芬、秦立祥的财产(以1698328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3)粤5281执恢500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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