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刘俊丰)

更新时间:2023-08-25 已浏览:991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3)粤5281928

刘俊丰

申请执行人张俊磊被执行人刘俊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928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张俊磊付还运费5850元及利息(以尚欠运费58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还清运费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张俊磊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公告费560元,合共610元。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22023)粤5281928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刘俊丰的财产(以646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