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胡建明)
更新时间:2023-04-06 已浏览:1020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463号 胡建明: 申请执行人陈旭东与被执行人胡建明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4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2823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767.34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4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胡建明的财产(以285078.3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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