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5281执2254号
陈文燕: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文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文燕的财产(以51065.2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公
告
(2022)粤5281执2254号
陈文燕: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文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281执2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34688.78元及其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30日利息为2443.08元、违约金为12892.77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50.62元。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四、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09306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