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书

更新时间:2022-05-11 已浏览:2684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书

2021)粤5281刑初1234

我院于2021129日作出了(2021)粤5281刑初1234号刑事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罪犯李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查,李香因怀孕于202111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2112日,经本院委托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对李香进行组织诊断。2022421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作出《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确认李香系怀孕妇女。鉴于目前罪犯李香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对罪犯李香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2511日起至2022516日止。对上述公示对象、事实有异议,请于2022516日前来电来信向我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联系电话:0663-2935136

联系人:陈叶枫、杨俊彦

地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

邮编:515300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